快速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互动>>基地动态>>正文

申国昌、付卫东两位教授做客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19-07-23 09:04  作者:  点击:

  

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出台后,如何为破解教育难题提供行之有效的对策?湖北省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秘书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国昌教授和长江教育研究院研究员付卫东教授两位专家做客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长江教育访谈》,针对《意见》中的热点话题进行权威解读。以下为具体报道:


【长江教育访谈之一】如何让劳动育人发挥更大价值?

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在之前的节目中,本台《长江教育访谈》节目邀请了长江教育研究院秘书长申国昌教授和长江教育研究院研究员付卫东教授两位专家,针对意见中提出的“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解读。此外,意见中还提出,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其中要求优化综合实践课程结构,确保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一半。

第一点是“五育”并举。首次把“五育”并举,尽管以前也倡导过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这是第一次明确“五育”并举的概况,既然是并举,那么表明德智体美劳地位是对等的,没有哪个是偏废的,但“德”肯定是排在第一位,后边的体、美、劳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位对等,表明体、美、劳也要提高到一定的高度,这样的话才能够使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否则的话,就会出现有的智育膨胀、有的体育就开始短缺,劳动教育更是缺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不利的。所以这一次,尤其关于劳动教育具体怎么落定,提了非常具体的一些要求和指导性的意见。

这次劳动教育是建国以后几乎所有的教育文件当中谈得最多的,并且把劳动教育实际上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关于劳动教育,实际上是马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教育与市场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它是实现全面发展的唯一途径。所以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必须加强劳动教育。

关于劳动教育,历史上七十多年来、建国七十年来 也有过经验,也有过走过弯路,也有过教训。比如说1958年教育革命以来劳动教育就是有点过头,劳动冲淡了日常教育,前面也有过这样的教训。所以目前加强劳动教育,从宏观层面来讲要坚持这样一个标准:一是必须 ,二看可能,三是要适当。对于劳动教育,我们要关注,但是我们也不能喧宾夺主,因为我们学校教育还是以知识学习课堂教学主,如果把劳动用劳动教育来抢占了课堂教学的时间显然也不好,所以劳动教育应当一是必须,二是可能,三还是要做到适当,所以劳动教育实施过程当中应该充分发挥好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作用。一方面,学校肯定是要树立学生劳动的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另一方面,家庭要养成劳动习惯,社会要营造一种崇尚劳动的氛围,也就是要有一种劳动最光荣这样一种良好的氛围来引领我们青年学生,自觉地、自然而然地来加强劳动教育,而不是强制性的、被迫的,三位一体的话效果会更好。


【长江教育访谈之二】专家解读:教师教育惩戒权应有边界

意见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第一次将“教师教育惩戒权” 写入中央文件。《义务教育法》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是从保护学生角度制定的,《教师法》也没有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多年来,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教授一直呼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教育的惩戒权。长江教育研究院以周洪宇教授为主要的研究团队多次提出了要实施教育的惩戒权。这一次 ,是第一次写入到中央的文件,周洪宇教授提出了教育惩戒权要有边界,不能随意的夸大或者随意的缩小,更要明确这个边界 ,不能走到反面去。

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教育的惩戒权长期以来实际上没有写入国家的有关文件,很多学校教师就不敢行使惩戒权,一旦行使,对学生实际上是职权范围内的,也是有利于学生发展的一些惩罚(惩戒),而有些老师又顾虑担心侵犯学生的权益,是不是没有做到以生为本, 甚至有的家长还要起诉,所以老师们很有顾虑 。如果把这个权益(教育惩戒权)明确的话,那么老师们起码不是说要体现自己的尊严和权威,而能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学生的发展。因为教育惩戒的确是要有边界,也有个别老师如果把这个惩戒权当作一种惩罚学生的手段,这就超越了、超过了权力的边界。惩戒权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就是要能够促进教育的发展,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办法,就是不能触犯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如果只要对孩子发展有利出发点是好的,也应该赋予教师这样的权力,有利于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教育惩戒权的完整细化。不仅要赋予教师教育的惩戒权,还要赋予学生的家长和学生 ,有一个申诉的权利。比如家长觉得某些方面不满,那么我们可以有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


【长江教育访谈之三】专家解读:如何实现科学减负?

关于减负问题。减负问题的确是我们国家每一届领导核心都倡导减负。五十年代,毛主席就倡导减负,比如说九十年代,江总书记也倡导减负,我们现在习总书记,同样积极地主张减负,所以是一贯的。从国家层面来讲,都希望我们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不要给他带来很大的课业负担,影响到身体健康。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有一段时间,就是从决策层面来讲,不要求学校给(学生)留更多的作业,也不让校内搞辅导,这个是出发点非常好的,但是下面执行的时候,有些地方、有些学校,他就干脆不留作业或者少留作业,然后大家也不搞辅导,实际上这样导致有的家长他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最后就把这个目标转移到了校外,在校外接受培训、辅导,其实对于学生来讲的话,我觉得不仅没有减轻负担,而是更加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

如何科学减负。那么怎么来处理,申国昌觉得还是客观地允许学校留适量的作业,尤其强调要教师精心批改作业,这是教师应具的职责,也是教师的职业规范,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所以,教师应当精心批改作业,教师如果一旦担起这个责任,那么家长就没必要批改了,因为以往有些教师不留作业、不批改作业,那么校外机构给学生留的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做的作业,只能家长回去批改作业,甚至家长陪着学生做作业,实际上就成了家长的作业,所以现在我们这个意见里面写得非常清楚,就是要适量布置作业,要教师精心批改作业。这个如果全国能够落实好的话,那么就可以缓解以往出现的这些问题,另外现在校外辅导已经成为一种产业,这个也形成一种突出的社会问题,所以看来小小的作业能引发出很大的社会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备受关注。

付卫东教授非常赞成申教授的意见,不要盲目的减负,必要的作业是很要得,我们觉得这个必要的作业是检验学生他这个知识是否掌握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而且最重要的是,减负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课堂的效率,老师要把45分钟的知识和能力给学生很好的一个传输,最重要的是要抓住45分钟的效率。


【长江教育访谈之四】专家解读:如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付卫东教授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做好中小学核编工作。《意见》提出,要专门制定农村小规模学校编制核定标准,通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生活服务,这就意味着多年来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教师编制紧张的问题有望迎刃而解。并且,《意见》强调,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这对于中小学编外教师来说是天大的好事,多年来为农村教育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村代课教师有望成为正式在编教师,这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是建立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根据我们对中西部多个省份的调研,乡镇内优秀年轻教师走教制度是解决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小规模学校学科教师结构性短缺最有效的方式,例如,音乐、美育、体育和英语等,农村小规模学校普遍存在“开不齐,开不足,开不好”的现象,而中心学校年轻教师通过在学区内巡回上课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小规模学校音体美等学科教师严重短缺的问题。

三是适当提高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目前中小学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太低,任教多年的教师还不是中级职称,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意见》要求“适当提高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这对于中小学中高级岗位明显偏低的教师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申国昌教授同时指出,首先要专门培养一批扎根乡村的乡村教师队伍。这个以往我们采取的是教师流动。这些办法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实际上在我看来,应该精心打造一批,长期愿意扎根于乡村,这样一支教师队伍。而这个教师队伍怎么来打造,我觉得我一下想到,在1927年,陶行知创办的南京晓庄师范学校。它就是个乡村师范,招的都是来自乡村的一些学生,学的都是适合于乡村的一些知识和技能。然后毕业以后,回到乡村扎根乡村,长期服务于乡村教育。这样的话我觉得,才能从根本性解决,乡村教师队伍短缺的问题。当然还有第二个办法,就是补救性的办法,实行教师流动,城乡教师区域内教师流动。这个当然也是一个,当前很管用的一招。



以下为报道链接(附视频):

【长江教育访谈之一】如何让劳动育人发挥更大价值?

【长江教育访谈之二】专家解读:教师教育惩戒权应有边界

【长江教育访谈之三】专家解读:如何实现科学减负?

【长江教育访谈之四】专家解读:如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上一条:周洪宇 王会波:70年教师教育发展历程与历史性成就 下一条:推进高校合作类教育智库建设转型升级

关闭